景德镇市文广新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3-02-11 16:39 访问量: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景德镇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景德镇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本年报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与附表共同组成。

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11日起至201212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景德镇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市文广新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珠山中路187号,邮编:333000,电话:8224728)。

一、概述

20129月,市文广新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明确了专职人员负责具体信息公开工作。编制了《景德镇市文广新局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建立健全了有关信息工作制度,落实了信息报送、发布、通报、奖惩等措施。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景德镇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等文件的学习、宣传,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清理和更新相关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市文广新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2012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信息203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类别为:公共服务、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等。

2012年在景德镇文化网发布信息269条;主动公开信息的类别为:文化动态、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文化资讯、文化市场、文博陶瓷、文艺活动等。

2012年在景德镇市图书馆提供纸质公共信息165条,电子公共信息183条;主动公开信息的类别为:市直各单位印发的公开现行文件等。

市文广新局信息公开的形式: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景德镇文化网、单位政务公开栏、景德镇市图书馆公共信息查阅点、景德镇日报、瓷都晚报、12.4法制宣传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截止20121231日,市文广新局未接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市文广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收费等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止20121231日,市文广新局未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诉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偏重形式轻内容。对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布还须加强。二是在信息公开中,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还应进一步明确,今后要加强对信息的整理和分类。三是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把握好“公开”与“保密”的尺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今后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提供优质服务。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2年,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接到1件监督投诉,反映有线电视信号问题;接到1件在线咨询,咨询有线电视收费等问题。对监督投诉和在线咨询,都及时处理并反馈答复。

 

 

 

附件: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附件

景德镇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景德镇市文广新局                主管领导:艾春龙

联系人:万德丽       联系电话:8224728    填报日期:2013  2  7 

指标名称

单位

2012年度数

同比增减(%

一、主动公开数量

 

 

(一)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数

203

增加32%

(二)政府公报公开数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数

 

 

(四)行政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查阅场所公开

165

增加65%

二、依申请公开数量

 

 

(一)依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数

 

 

    2.网络申请数

 

 

    3.信函申请数

 

 

    4.传真申请数

 

 

(二)依申请受理数

 

 

其中:办结数

 

 

      到期未办结数

 

 

(三)依申请答复数

 

 

    1.同意公开答复数

 

 

    2.部分公开答复数

 

 

    3.不予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他原因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5.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信息不存在

 

 

三、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数

 

 

四、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等行政诉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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