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文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精神(景字〔2010〕15号),组建景德镇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挂市文物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给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文物局)。
2、将市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文物局)。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3、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框架内拟定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起草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相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全市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
(六)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对接全省加扰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七)指导、管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一)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三)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负责动漫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的职责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文物和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宣传与合作等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五)承担电影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农村及社区等电影公共服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指导基层电影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电影专项资金。
(十六)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七)对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协调联系省属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工作。
(十八)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十九)指导文化科研工作,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二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文物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局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承担组织全系统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景德镇文化网的宣传管理、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组织、宣传、党建工作;承办统战、侨务、对台、港澳、宗教、少数民族、知工、老干部和工、青、妇以及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
协调统筹全市文化文物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文物和广播电影电视政策调研和提案议案工作;督促局重大事项的落实;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接待等机关日常工作;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工资、职称等人事工作;负责保卫、信访、普法、综治等工作。
(三)产业发展科。
拟订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基地和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建设;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督促重大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规划、协调所属单位文化产业的发展;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协调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承办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负责景德镇文化网的经营工作;管理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文物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直属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指导市重点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系统的统计工作。
(四)艺术科。
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监督管理社会艺术考级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社会文化科。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群众文化、民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文化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组织实施文化拥军工作;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文物科
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承办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博物馆业务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指导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七)文化市场管理科。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市场、新闻出版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指导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广电科。
拟订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的发展规划,协调联系省属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工作;承办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核报批工作;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日常监管。承担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加扰管理工作,履行二级代理职责。
(九)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局授权的文化文物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和服务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职责;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许可事宜,组织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听证工作;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办上级广电行政部门委托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工作;负责本局其他审批事项的转交审批或审批联络工作等。
(十)宣传科。
拟订全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宣传计划,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创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宣传、节目的制作、播出工作;负责对本辖区播出机构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栏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及质量监督管理;审核广播电视引进、合拍节目的内容;负责广播电视开办群众性参与的直播节目的审核和检查;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指导广播电视学术团体开展工作。
(十一)科技科。
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规划、技术政策和有关规章;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审核全市广播电视台(站)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技术建设、改造项目的技术论证,审核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科技成果鉴定,指导新技术的推广运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承办管理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协调联系市网络分公司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电影管理科。
拟订全市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管理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及农村(县城以下)流动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备案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和监督管理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和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和组织全市电影行业统计工作。
纪委(监察室)。纪委增挂“中共景德镇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文物局)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牌子,为市纪委派出机构,监察室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